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元峰养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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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380号
原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244T。
法定代表人:周国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元峰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龙湫新居1幢一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909872664。
法定代表人:黄春晓。
被告:黄春晓,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峰养生有限公司、黄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伟良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