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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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1654号
原告: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千秋南路(家好家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PH97C35。
法定代表人:吴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244T。
法定代表人:周国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泉龙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58号育才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A1L2C3J。
法定代表人:李岳林。
原告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泉龙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8元,减半收取计8169元,由原告安徽省***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芳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勇力
代书记员梅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