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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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1514号
原告:***,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修钦(系原告***丈夫),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244T。
法定代表人:周国标,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靓
代书记员吴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