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901号 原告: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产业区北区块A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056Q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244T。 法定代表人:周国标。 被告:***,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丽水欧科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钟梓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