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227号
申请人:鑫盛榬达(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117。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1组团3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鑫盛榬达(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9460.2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盛榬达(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9460.2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