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储小米、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999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1组团3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储小米,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诉被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储小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307元退还原告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