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01682号
原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