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2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中市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农民。
再审申请人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和二审判决事实审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和二审判决仅凭借复印件就认定结算单是真实有效的,这一认定违反了基本的审判准则。(二)2012年1月3日的支模结算单和2012年1月17日的结算单有很多矛盾之处,后一结算单完全是***捏造的。(三)***伪造欠条,既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也有欺诈上诉人的意图,但一审判决对***的这一恶劣行为熟视无睹。(四)最为重要的是,***和***对全部工程量进行了最终结算,但一审法官熟视无睹,荒唐至极。(五)***作为介绍人将此工程介绍给***,在明知本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和***签订结算单,目的是非法的,行为是无效的。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于2012年5月24日签署的承诺书系依据同日出具的***班组工资结算单而来,而该工资结算单注明所指向的工程期间为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并非***主张的一次结构工程的劳务费,故该承诺书的内容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劳务费已经结清。而2012年1月3日的***结算清单中写明系木工班组工程款,该结算清单的出具时间在***于2012年1月17日出具的结算单之前,且该清单未能反映出系一次结构工程的全部劳务费,故该清单亦不能证明双方就一次结构工程结算完毕。***作为汉中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于2012年1月17日为***开具结算单,尚欠174410元劳务费未支付,并确认结算单的原件被****的会计收回。在汉中公司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带人施工的一次结构工程的劳务费已经付清的情况下,两审法院对***证实的内容予以采信,并确定汉中公司应向***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并无不妥。汉中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汉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汉中市京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