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500145K。
法定代表人:饶贤忠。
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饶县旭日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84133345C。
法定代表人:胡剑。
本院在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仲裁委员会(2015)饶仲字第47号裁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名下主要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经本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公安机关不同意解除该资产的查封,导致本案财产暂无法处置。
2020年11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4,945,467元及利息,截止至今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二○二○年十一月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林源
审判员  郭信义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