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1337号
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金中环A区289号(消防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38423E。
负责人:曾新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兴,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610528869。
被申请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500145K。
法定代表人:饶贤忠。
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3000元或被申请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3000元或被申请人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