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发与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1334号 原告:**发,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北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500145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带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发与被告江西宏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发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