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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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112民初2079号
原告: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某某中学,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862338.36元及逾期利息944041.32元(以3862338.36为基数,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698664.82元;以3862338.36为基数,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计24537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新建县五中校园内综合楼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合同价款15784005.08元;开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28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施工至正负零,第二层顶板,第四层顶板,第六层顶板及封顶各支付工程款的70%;装修工程每完成两层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总款的90%(含工程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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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合同总款(含工程外签证)的95%,余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2013年11月18日,原告正式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原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变更签证及漏项部分等原因导致施工时间及工程款增加,最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工程竣工,同年12月29日,原告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制作送审材料,经原告多次催促审计事宜,最终于2019年8月3日,被告向政府部门提交送审材料,确定最终的送审结算价为17362338.36元。在此过程中,案涉工程由被告正常使用。但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仍欠原告3862338.36元工程款。
被告辩称,欠余款未付是有很多原因的,我方也一直在配合;原告诉请的利息过多,希望利息能够减免;原告的工程是政府拨款,因消防部分验收不合格,所以财政局就一直没给钱给原告;之前还是新建县的时候按现在的标准能验收合格,但是撤县设区以后,按照区的标准,案涉房屋就达不到消防验收标准,所以才造成现在案涉房屋消防迟迟不能验收。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主体信息。证明目的: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审材料、《关于新建区五中教学综合楼项目送审结算价超出合同价情况说明》。证明目的:1.原、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进场施工,因原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变更签证及漏项部分等原因导致施工时间及工程款增加,最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工程竣工,同年12月29日,原告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原、被告均认可结算价为17362338.36元;3.因被告原因,案涉工程直到2019年8月3日才向政府部门提交送审材料,然至今原告仍未收到剩余的工程款3862338.36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新建县五中校园内综合楼的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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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装饰工程发包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5784005.08元;开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28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施工至正负零,第二层顶板,第四层顶板,第六层顶板及封顶各支付工程款的70%;装修工程每完成两层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总款的90%(含工程外签证);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合同总款(含工程外签证)的95%,余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该合同经新建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盖章备案。
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共同签署《新建区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送审材料》和《关于新建区五中教学综合楼项目送审结算价超出合同价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新建区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送审材料》中,评审中心未签章,即无法确定涉案工程的最终价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欠付工程款3862338.36元,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26元,由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