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豪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聚豪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98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聚豪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梵天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聚豪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鉴定费2150元,以上合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