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沧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祥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人沧州祥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年兴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