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870号
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曹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432817XE。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沙河市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4层67-9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5516XG。
法定代表人:钟通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140939917Y。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3号4号楼808号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自愿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6元,减半收取计12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尖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沈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