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1042号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曹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432817XE。

法定代表人:李现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沙河市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五四西路**金阳光大厦****67-9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5516XG。

法定代表人:钟通道,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西宁市城**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7867。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昆明市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洪,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沧州市居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会信用代码91320102140939917Y。

法定代表人:龚英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北京市东城区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长。住所地西宁市长江路**创新大厦**码91630000226882472D。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广东省湛江市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杰,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居民。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邢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尖 措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