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1042号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曹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432817XE。
法定代表人:李现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沙河市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五四西路**金阳光大厦****67-9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5516XG。
法定代表人:钟通道,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西宁市城**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7867。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昆明市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洪,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沧州市居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会信用代码91320102140939917Y。
法定代表人:龚英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北京市东城区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长。住所地西宁市长江路**创新大厦**码91630000226882472D。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广东省湛江市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杰,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居民。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邢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尖 措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