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6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
法人代表人:秦金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涉县龙西工业聚集区龙华路与龙西公路交叉口/div>
法人代表人:李分江,该公司经理。
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883822.3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县支行(账号:20×××51)的存款880848.47元。暂不宜发放。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其未到庭接受询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陈述不同意进行执行悬赏。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标的款883822.32元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文海
审判员 杨彦波
审判员 马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