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民初2781号
原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东北大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03号03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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