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青0104行初18号
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65447X3(1-1),住所地:青海省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息代码:1163010001500715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000015000345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号。
负责人:***,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厅干部。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土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妻子),公民身份号码:×××,女,土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第三人**贵工伤确认行政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以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案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董晓冬
人民陪审员付浩华
人民陪审员张玉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