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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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青0104行初84号

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住青海省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

法定代表人:冯振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第三人:李满贵,男,土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以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董晓冬

审判员辛皎菱

人民陪审员付浩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