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1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22895X1,住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磊。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陶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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