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华,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22895X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磊。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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