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401号
申请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艾口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四岔河上农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32万元财产。申请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