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29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的工程款19337551.47元及利息1608817.0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29.5元,由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6元,由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043.5元并承担保全费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淮安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2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士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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