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长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03民初1303号 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春风大街与滏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衡水市桃城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通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46元,减半收取计530.73元,由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