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03民初1303号
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春风大街与滏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衡水市桃城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通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46元,减半收取计530.73元,由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