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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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艺阁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UP0X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德路29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40616784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跃进塘路2号。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艺阁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对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万利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