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艺阁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德路29号2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戚隘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艺阁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2019]甬仲字第272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并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艺阁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艺阁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宁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