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执7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674447587。
法定代表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鄂1087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11.3万元(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并从2019年6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3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计付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为59820.56元);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5250元,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计付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为2244.92元);支付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为19031.2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9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5753元。
执行过程中,1、2019年1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11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进行冻结,因
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故本院对上述款项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
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松滋市不地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有位于松滋市××镇××路的房屋[房产证号:松房权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0738号],于2019年12月6日办理了查封手续,因该财产执行前期已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我院另案查封,故暂不能处置。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通知,告知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调查情况、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可供执行财产调查结果,且明确表示无新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松滋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7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
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