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2执74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官店镇***。
法定代表人:时贵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2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时**,男,生于1983年10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时贵权,男,生于1959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7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咸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甲***当门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时**、时贵权、**、**、恩施州咸丰县咸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6388714.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13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
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恩施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2月12日公告关停退出,但该公司未申请关停和申请破产,至今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现无任何生产经营收入。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仅有生产用房,无其他房地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然资源部门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和地质灾害备用金予以冻结。
被执行人时贵权、***、时**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地产;被执行人时贵权系退伍伤残军人,以抚恤金为生;被执行人***、时**现以打工为生。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持有的恩施自治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
被执行人**、**系夫妻,以打工为生,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被执行人**、**在松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房产一套,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松滋市农村商业银行金松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咸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向政府申请关停,所得奖补资金早已支出;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地产,其在自然资源部门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仍被本院冻结。
被执行人松滋市金津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产××××生产产品)已被松滋市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该公司登记的部分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
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仍在生产经营。本院以人民币1300万元为限冻结了该公司建设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证《松国用(2015)第1278》201331、201338(现用名:在水一方)】的售房款;另本院查封了该公司在松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松滋市××人民××道的土地【权证号松国用(2013)字第1481号,土地面积2060.69平方米】一宗,该宗地经本院两次拍卖后流拍。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扣划了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仅有的银行存款11449.71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2822执74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