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221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全满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树宝,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2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