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执异7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9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执行人:***(已去世),男,汉族,1951年2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副5号4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姜洪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4月11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继承权公证书。
本院查明,***与新功公司、***、黑龙江云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黑010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5977元,新功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黑01民终616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上诉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6万元整。如到期未履行,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上诉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5万元整。因***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7)黑0103执149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人***系申请执行人***女儿,***于2018年1月20日死亡。哈尔滨市阿城公证处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黑哈阿证内民字第728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名下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930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61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由其女儿***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死亡,申请人作为***女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公证书,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7)黑0103执149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侯 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浩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