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4030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姜洪光,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2019)黑0110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4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翔鹏
审判员 窦凌霄
审判员 陈玲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