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9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姜洪光,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董学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黑0129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1544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8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寿县教育局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314906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694元。经本院查询,目前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9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