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27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南二道街副20号一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日市南岗区奋斗路光芒街83号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姜洪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83号1单元301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