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2执恢66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42.87万元及利息,未执行18.0530万元及利息。我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已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无股权,我院于2018年11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55万元,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