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1民初1958号
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069158340X,地址望奎县经济开发区兴望路**。
法定代表人:*全满,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光,职务经理。
被告:***,男,194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绥化市。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望奎县。
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卫星镇水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