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21执635号 ***、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9)川1421民初4827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连带赔偿***房屋租金损失36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602元的义务。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租金损失36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四川***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20000元、四川沃土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10000元、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案款10000元,合计共主动履行40000元。该款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合36910元,本院收取诉讼费2602元、执行费488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19)川142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