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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2265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0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