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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608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6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4,000,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4,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记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