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608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6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4,000,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胜鑫卉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4,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记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