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1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17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将案款7833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778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延边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