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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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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2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鲁142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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