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高跃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722号
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13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426元,由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