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南首。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