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2执672号
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福元,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22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执行人刘福元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的三辆比亚迪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等所有权变更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