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2执672号 申请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22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的三辆比亚迪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等所有权变更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