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云盘山路与乔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0196719H。
法定代表人:陈育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56808675B。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付凯梅,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张光星,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付凯梅、张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付凯梅、张光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付凯梅、张光星的银行存款128872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