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56808675B。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到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光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镭
审判员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