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56808675B。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0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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