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民初1023号
原告:**发,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女,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华,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发、***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发、***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吴丽娟
人民陪审员  吕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