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670901406F。
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56808675B。
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赵福,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单位退休人员,住安徽省旌德县。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支付欠款共1789155.71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对张光辉、***共同拥有的坐落在铜陵大市场10栋10B12号等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上述房产已经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光辉的另一个案件中处置,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其存款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赵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该案的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镭
审判员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芸